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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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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以上信息由上海辛必达小辛编辑发布。上海辛必达已经成立十余年了。在公司不断创造新的商业空间和价值的支持下,近年来蓬勃发展,一直致力于推动上海的创新和发展。关于商业服务,资质认证等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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