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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审议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次数:1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租金总额(包含本金和利息)不超过17亿美元。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东航租赁85%股权,东航租赁系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事先审核,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3次例会审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参加通讯表决的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2. 通过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的方式引进新飞机,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税务优惠,降低公司引进飞机的融资成本。3.东航租赁具有合格的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在本次参与公司飞机租赁业务邀标中,其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的融资方案在报价上具有较大幅度优势。4.上述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飞机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事项发表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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